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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坚决反对割“韭菜” ——陕西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办案记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曹睿哲 律师

2021年7月2日,我们终于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支持我方的抗辩理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这场持续一年零四个月的诉讼终以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败诉而告终。
时间拉回2020年3月8日,陕西某公司从企查查上看到法院开庭公告,经联系法院得知,北京华视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他们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3月底开庭。
由于时间紧急,在接到委托当日,我所律师即赶赴当事人处,向其了解了具体情况。据悉,陕西某公司是我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特种设备、仪表仪器等电子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在该专业领域拥有多项技术专利。北京华视公司诉称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非法播放北京华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数部影视作品。华视公司经网络取证后依法提起了诉讼,并提出了210000元的侵权赔偿。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余总告诉我们,其公司或公司员工从未注册过涉案公众号,公司公章也一直由专人管理,从未向他人出借过。
经搜索该微信公众号,我们发现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的确显示为陕西某公司,且该公众号仍在播放涉嫌侵权影视作品。接受委托后,我所迅速组建了专案团队,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通过数据检索,我们发现该账号服务器在中国香港,同时我们还发现,该微信公众号还存在关联网站和域名,经服务器和域名查询和翻译,办案律师确认关联网站域名系由北京某网公司代为注册。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腾讯公司发送了申请,请求提供涉案公众号注册人的注册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在委托人网站发表了律师声明。
然在时隔数日,腾讯公司未给我们或委托人任何回复,于是我们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法官取得联系,并提交了向腾讯公司和北京某网公司调取涉案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注册资料的申请。但出人意料的是,办案法官认为他们处理过大量北京华视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以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认定侵权事实,并建议我们与北京华视调解,这样可以少付一些赔偿金。但我们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注册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域名的情况。
2020年3月24日,我们代委托人就冒用委托人公司名义实施网络侵权一事向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举报。
由于开庭时间临近,为争取足够的调查取证时间,我们向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同意了我们的延期申请。
调查取证过程困难重重。在我们不断坚持下,最终通过行政机关得知,涉案公众号的实际注册人是山东潍坊的徐某,并对我们的投诉进行了书面答复。2020年6月30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我们将行政机关所出具的举报答复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以此为初步证据,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及北京某网公司调查公众号实际注册人信息及关联网站域名实际所有人信息。这一次,法院终于同意了我们的申请。2020年7月8日、13日北京某网公司及腾讯公司分别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回复了域名及公众号实际注册人信息。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于2020年7月31日判决驳回北京华视公司的全部诉请。
北京华视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开庭审理。7月2日我们收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

附: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