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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将施害人打成二级轻伤,检察院:综合考虑,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2-07-12    来源:admin

 
同步律师导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2〕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1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张某甲得知后,赶到张某乙家将张某乙用脚蹬倒在地,用拳头向张某乙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21】临鉴字第1517号)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2年6月14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整理: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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