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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是你想撤回就能撤回的吗?看法院如何判

发布日期:2021-05-17    来源:陈佳 实习律师
案件梗概
2008年10月8日,王某入职某银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8日生效,担任personal financial consultant职务。
2019年1月11日,王某与其直线经理赵某因为客户问题发生争吵。2019年1月14日上午9:30,王某以邮件的形式向其直线经理赵某发送了离职报告邮件,载明:“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我因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不包括试用期),须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2019年1月22日上午直线经理赵某回复邮件,内容载明:“请尽职尽责与fuhezhang做好相应客户的交接,尤其是对于未完成贷后及逾期的客户持续跟进,避免造成客户投诉”。2019年1月24日上午10:54,王某直线经理赵某再次发邮件给王某,要求其做好相关客户交接工作。
2019年1月24日,王某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其直线经理发出要求撤回辞职的申请,且在后续谈话中也多次向领导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自己太过于冲动导致。
2019年2月11日,王某再次提出了申请撤销离职申请。经理明确告知不接受其撤销离职的申请并确认离职日期(即2019年2月25日)以及接下来的交接手续,王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2019年2月25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2019年2月26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8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办理工作交接前劳动者可以撤回辞职行为,公司执意解除违法,需支付赔偿金179032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未正式办结离职手续前,产生的后果仅为预告解除效力,并未生效。在王某撤回辞职的情形下,银行执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上诉认为: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却引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作为审判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服!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解除,并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给付经济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纠纷,应适用2008年1月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对于劳动者的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同步律师说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后,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单位亦在收到该申请后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王某也予以了配合。后王某主张撤回离职申请,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案件索引:(2020)苏05民终6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