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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股东代表诉讼期间,原告失去股东资格,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22-06-27    来源:admin

同步律师导读
 原告股东以公司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诉讼期间,公司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原告股东身份,此时原告失去股东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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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以合法程序解除了原告股东身份。原告股东并没有依法提起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或者提起申请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原告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失去了股东代表性,失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资格,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述
西安A公司认为其持股单位相关行为侵犯股东利益,遂以出资协议和相关工商登记证明其具有西北B单位股东资格,向一审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安A公司未按增资协议的约定交纳第二期增资款,经西北B单位三次催告,西安A公司仍未缴纳;西北B单位在上述情形下按照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解除了西安A公司的股东资格;西安A公司未提起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西安A公司失去股东资格,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遂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一、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同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内容违反章程等缘由提起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二、《九民纪要》之股东代表诉讼第二十四条
1、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应当是没有同意、默认、追认所诉的不法行为的股东。
2、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明确取得股权时间不影响原告起诉资格。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其他股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上述内容,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勾结故意败诉,故意造成一事不再理的后果。
4、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九民纪要第24条,构成了全部的法定要求。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这其中,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180日是指股东提起诉讼时已经期满的持股时间,也与是否在不法行为发生之前取得股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