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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涉建设工程价款的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26-06-12    来源:admin

来源:指导性案例

 
 
 
 
 
 
 
 
 
 
 
 
 
 

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呙某元诉四川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绵阳茂某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取决于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围。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呙某元与绵阳茂某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判决茂某建材公司支付租赁费、利息及违约金等。因茂某建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呙某元申请强制执行,但其债权仅获得部分清偿。呙某元遂以茂某建材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四川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到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鸿某实业公司向呙某元清偿债务。

另查明,鸿某实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案涉建设工程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川0703民初14806号民事裁定,对呙某元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呙某元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中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川07民终48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亦向当事人释明了有权管辖本案诉讼的法院。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呙某元提起案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否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以适用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取决于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而非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

本案中,呙某元系代位行使债务人茂某建材公司对相对人鸿某实业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提起的诉讼。案涉建设工程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代位权纠纷应属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范围。绵阳市涪城区民法院对王某元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关联索引

案例编号:2026-01-2-08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3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28条第2款
一审: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2023)川0703民初14806号民事裁定
二审:四川省绵阳中院(2023)川07民终4838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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