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务人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何时告知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知悉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就只能向债务人一人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应该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提前告诉债权人?
这里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在债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双方之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
另一种是在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借款之前向债权人披露。
债务人的配偶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向债权人披露后,如后续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一人追讨,无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主张权利,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已提前向债权人披露过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要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提前披露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认定一方婚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会涉及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贷行为,是一方的个人行为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点予以考虑:
3.离婚后,房贷谁来还?
房产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纷争,即使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分配,房屋贷款偿还问题仍然会带来困扰。那么,离婚后,关于房贷到底谁来还,分以下几种情况认定:
第一,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第二,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偿还。结婚后,如果是夫妻共同或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离婚后,贷款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这种约定只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此时房屋贷款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4.婚前男方向亲友借款支付彩礼,离婚时该借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一起承担?
5.离婚时,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什么原则?
本文来源:典型案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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