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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婚姻家事夫妻财产同财产分割热点实务问答附法律依据(一)

发布日期:2026-07-27    来源:admin

1.在债务人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何时告知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知悉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就只能向债务人一人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应该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提前告诉债权人?

这里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在债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双方之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

另一种是在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借款之前向债权人披露。

债务人的配偶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向债权人披露后,如后续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一人追讨,无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主张权利,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已提前向债权人披露过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要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提前披露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认定一方婚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会涉及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贷行为,是一方的个人行为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点予以考虑:

第一,"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共同意思表示又可以细分为"明示"和"默示":比较好判断的是"明示",如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捺印,或者借条上只有一方签字但借款后另一方以短信、微信、电话确认还款或以实际行动偿还了借款,以事后追认、明确作出债务共同负担的意思表示;而"默示"的情况则较为隐蔽,一般表现为只有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大额举债,但是债权人却将借款转到未举债的配偶银行账户里,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推定配偶是知晓且认可债务的,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家庭日常所需",夫妻一方因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向外借款,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何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从借款数额及借款用途等是否符合"日常性"及"必要性"来判断,如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销,包括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娱乐消费。在判断债务数额是否合理时,应综合考虑借款时间、借款次数、当地的经济水平、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资产状况等。
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对外借款,债权人要充分证明该笔借款被借款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贷行为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等因素综合判断,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离婚后,房贷谁来还?

房产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纷争,即使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分配,房屋贷款偿还问题仍然会带来困扰。那么,离婚后,关于房贷到底谁来还,分以下几种情况认定:

第一,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第二,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偿还。结婚后,如果是夫妻共同或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离婚后,贷款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这种约定只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此时房屋贷款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婚前男方向亲友借款支付彩礼,离婚时该借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一起承担?

男方婚前借钱支付彩礼,属于男方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男方婚前为支付彩礼的借款显然不具备这两个特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离婚时,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什么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且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离婚时,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原则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3)遵循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来源:典型案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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