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8月1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9件,其中:民事4件,行政4件,执行1件。
执行
1、某资产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公司、许某荣、李某兰执行实施案——竟买人恶意串通低价竞拍导致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受司法制裁
入库编号:2026-17-5-102-002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18)渝0118执恢68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8.19
执行要旨:司法拍卖中,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商定由特定的竞买人以较低价格拍定拍卖物,导致本次拍卖被撤销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司法制裁;对前述恶意串通的竞拍人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综合考量串通发起、策略制定、认错态度、实际获益等因素确定主次地位和各自恶性大小,以决定对各自的罚款数额。
行政
1、河北省某建材市场诉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如何认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入库编号:2026-12-3-018-002 / 行政 / 行政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2)最高法行申257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6.08.19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并没有将形成于2015年5月1日前的行政协议一概排斥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即并非将此类协议一律视为民事协议,只能通过民事程序救济。对形成于2015年5月1日前的行政协议,如果出现了行政机关在此时点之后擅自单方面变更、解除的情形,使得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之前的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因该新出现的行政行为发生改变,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2、安徽清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铁集团有限公司、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判定方法
入库编号:2026-13-3-024-010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11.18 / (2024)最高法知行终100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9
裁判要旨:判断专利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一般需要先判断现有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组合启示。但是,如果专利设计特征与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相比存在较大差别,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则无需判断组合启示即可认定专利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3、丹麦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明案涉发明较现有技术具有更优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能否作为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证据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9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12.26 /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9
裁判要旨: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专利技术效果的,必须与原始说明书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一致,不能事后补充全新的、原申请未提及的效果。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确信专利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的主张,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来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作为证明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4、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网络电子证据方式呈现的现有技术公开时间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8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4)最高法知行终9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9
裁判要旨:以网络电子证据方式呈现的现有技术公开时间的认定,需要根据公开方式,结合网络电子证据的来源、网站的管理机制、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固定情况等综合考量。对于标准化组织公开的提案或者其他技术文档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应结合该标准化组织的管理规定以及公开性质、公开范围、内容完整性、证据链的可靠性、是否有反驳证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前述因素足以确定不特定的人在文档上传后可即刻查看的,则可据此认定该文档的上传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
民事
1、周某琴诉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责任承担,以及删除网络地图标注信息的后合同义务
入库编号:2026-07-2-116-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8)苏06民终461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3
裁判要旨:
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恢复原状,出租人自行恢复原状后请求其赔偿相关费用及房屋空置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空置损失的数额,可结合恢复原状所需的合理期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出租人对新承租人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等因素综合认定。
2.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地址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标注到网络地图上,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协助删除相关标注,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出租人起诉请求其协助删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三某投资公司、三某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三某电脑公司诉西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可以由标准和专利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入库编号:2026-13-2-170-001 / 民事 /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9.29 /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2
裁判要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特殊类型纠纷,标准实施地或者专利实施地通常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诉侵权行为地,分别构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确定管辖的依据。
3、沈阳市吴某编织袋加工厂、黄某石诉霍林郭勒市锦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制造专利侵权产品供他人使用,并对他人使用该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进行回购、转售以营利的,构成“制造”和“使用”两个侵权行为
入库编号:2026-13-2-528-001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2
裁判要旨:制造专利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专利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其对该两个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恒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应当满足的条件
入库编号:2026-13-2-171-002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4.21 / (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8.11
裁判要旨:
1.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开展分子标记检测时应当先使用核心位点进行检测,在核心位点不能有效区分时,只有在符合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才能考虑采用扩展位点和特异位点检测。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扩大位点检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
2.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性质上并非司法鉴定意见,而属于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供的私文书证,人民法院应予严格审查。可重点审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专业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检测的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检测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检测过程是否遵循了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检测所依据的方法、原理或数据的可靠性,包括所采用的分子标记法是否是当前被广泛认可的有效的技术手段,从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来源: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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