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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法理解读:离婚后一方死亡,共同债务仍需清偿

发布时间:2026-05-22     作者:admin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行达成协议的方式,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入库编号:2026-07-2-108-001]

 

乌海市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关键词】

民事  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  夫妻一方死亡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樊某庆向乌海市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借期12个月。借款当日,樊某庆之妻孙某与某银行签订偿还借款承诺书,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樊某庆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孙某辩称,其不是借款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由樊某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另查明,孙某与樊某庆于2020年7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银行50000元债务离婚后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2021年,樊某庆因意外去世。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内03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应否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己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借款虽然系樊某庆与某银行达成,但孙某在与某银行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中,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案涉借款的清偿,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樊某庆个人承担,但此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樊某庆意外死亡后,孙某仍应当对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35条、第36条

  一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15日)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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